新疆为农村公路立法 建好用好各族农民的致富路幸福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06-04 10:44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浏览量:次
5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记者会上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记者会现场。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张磊摄
截至2023年底,新疆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5.59万公里,所有乡镇和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实现100%通硬化路。农村公路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责任主体不明确、建设养护资金短缺、“重建轻养”、养护能力不足、运营服务和村道法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愈加突出,此次《条例》出台,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
当前新疆农村公路中多半是村道,但现行的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对村道未作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介绍,《条例》将村道纳入了农村公路的范畴,对村道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与运营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村道的立法空白。
《条例》结合自治区农村工作实际,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责任主体,同时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改建和扩建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及设施进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针对农村公路“重建轻养”和养护能力不足问题,《条例》明确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相应养护职责,规定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同时充分调动沿线村民参与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对于农村公路运营服务,《条例》规定农村公路运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化经营、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原则。资金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充分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或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条例》为推动新疆‘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助于推动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李跃红说。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