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2 20:27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订的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全面依法治疆和加快推进兵地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兵地交通协同发展,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构建包容审慎监管格局,提升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同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高频行政执法事项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包括轻微违法行为免罚高频事项清单、从轻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减轻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免于行政强制措施高频事项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高频事项清单。共34项免罚事项。因法规、规章修订后不再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原因删除执法事项6项(其中道路运政执法类3项、水路运政执法类3项),新增道路运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2项。
(二)从轻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共5项从轻处罚事项。其中公路路政类2项;道路运政执法类3项。
(三)减轻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共4项减轻处罚事项。其中公路路政类1项;道路运政执法类3项。
(四)免于行政强制措施高频事项清单。共2项免于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其中公路路政类1项;道路运政执法类1项。
三、核心内容说明
(一)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清单》中已列明的执法事项,要严格遵照执行;对未纳入《清单》的执法事项,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研判,依法作出免于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归纳起来:一是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有危害后果但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两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范,在理解适用上不仅要考虑“行为”和“后果”两个维度,还要考虑到当事人改正完成后,才能依法予以免罚。此外还应当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初次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对“初次违法”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指出“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空间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目的是处罚与教育结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教育引导当事人守法守规守信。对初次违法的时间不宜限定“本年度”、“一年内”等时间周期,否则可能产生鼓励当事人利用每年有一次违法机会的不良误导。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新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进行查询,经查询当事人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在几种所允许的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方式或数额进行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选择比法定处罚种类更轻的处罚,以及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减轻处罚突破了有关处罚的法定种类和幅度,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慎重作出。
(五)免于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时,发现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普法教育、劝导示范、约谈回访、风险提示等柔性执法方式,实现执法目的。
(六)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与当事人签订出具承诺书。
(七)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立案,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