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3 19:48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订的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全面依法治疆和加快推进兵地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兵地交通协同发展,优化交通营商环境,规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同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
二、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共186项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是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6月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交规〔2022〕1号)的全面修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新增17项行政处罚裁量,删除5项行政处罚裁量。
针对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统筹考虑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次数、改正情况等指标,设置裁量阶次,并按不同的阶次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对部分高频、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较小的执法事项处罚金额从区间修改为具体金额数,既便于执法人员操作,避免“同案不同罚”情况发生,又易于行政相对人理解,减少执法争议。
(二)为进一步便于执法人员准确适用《裁量基准》,制定了配套的《适用规则》。《适用规则》共计17条,分别从适用范围、遵循原则、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违法程度划分、动态调整适用、监督纠正、过错追究、公示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裁量基准》的适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对《裁量基准》中所列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均应按照《裁量基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如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二)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三)《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为“轻微”的违法行为,以及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同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高频行政执法事项减免责清单》(新交规〔2024〕2号)相关要求。
(四)《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未超过”包括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