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1 10:27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工作,切实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将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许可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许可范围
在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公路、专用公路上进行的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国家基础性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工程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许可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四、受理条件
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交通运输厅所辖国省干线公路、专用公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
六、许可流程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电脑端(新疆政务服务网):
手机端(新疆政务服务app下载链接):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电脑端网址进入新疆政务服务网亚博88app首页,根据业务实际需求,选择个人服务或法人服务中的对应事项进行申报;或者通过手机端下载链接,下载“新疆政务服务app”,完成用户登录后,选择对应事项申报。
2.邮寄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韦湖梁街道立井东社区准噶儿街229号益民大厦3楼a区zh17窗口。
3.窗口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韦湖梁街道立井东社区准噶儿街229号益民大厦3楼a区zh17窗口。
(二)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提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说明申请的理由、地点路线、桩号、申请项目及数量、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受益人数等内容);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准确无误、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代理人签名、盖公章);
(3)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件有效、盖公章);
(4)法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5)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6)代理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7)承诺书(承诺书中声明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及其它承诺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8)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9)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咨询资质证书等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11)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项目批复文件(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均可);(申请“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事项无需提供该材料)
2.自然人提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说明申请的理由、地点路线、桩号、申请项目及数量、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受益人数等内容);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准确无误);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件有效);
(4)申请人信息表;
(5)授权委托书;
(6)代理人信息表;
(7)承诺书(承诺书中声明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及其它承诺事项);
(8)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9)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咨询资质证书等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11)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项目批复文件(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均可);(申请“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事项无需提供该材料)
注意: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应当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需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概述,主要是涉路施工活动的来源情况、评价过程及评价依据等;
(2)工程概况,主要是涉路施工活动对既有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影响;
(3)设计符合性评价,主要是涉路施工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性评价、涉路工程相关技术指标评价、设计文件评价等;
(4)施工符合性评价,主要是涉路施工施工单位资质符合性评价、施工方案评价、施工方案保障措施评价、应急预案评价等;
(5)结论与建议,主要是对上述各项评价分析情况进行总结,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三)不予受理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须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交通运输厅职权范围的,须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须向具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咨询方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0991-52810465282389乌鲁木齐 0991-5282587吐鲁番 0995-8532655 伊犁 0999-8138879 库尔勒 0996-4061077叶城 0998-7225210塔城 0901-6269465阿图什 0908-4222668石河子 0992-2652027喀什 0998-6936095阿克苏 0997-2755031阿勒泰 0906-6646606博乐 0909-2327183昌吉 18609940707 哈密 0902-2501012和田 0903-2565654 奎屯 0992-3353092
监督投诉方式0991-12328
(五)涉路许可办理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许可不收费。
七、许可结果
八、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注意以下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因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对公路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五)在施工过程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因施工造成安全事故,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5日